DB32∕T 310025-2024 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规范(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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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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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50,CCS Z 64,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规范,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for emission remote supervision data of,heavy-duty diesel vehicles,2024 - 09 - 20 发布2024 - 12 - 20 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33/T 310025—2024,DB31/T 310025—2024,DB32/T 310025—2024,DB34/T 310025—2024,DB33/T 310025—2024、DB31/T 310025—2024、DB32/T 310025—2024、DB34/T 310025—2024,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物产中大元通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杭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杭州鑫翔七迅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浙江缘森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加思、吴砚、王胜迪、孔志燕、徐冰烨、章露、毛俊豪、袁磊、唐伟、胡磬,遥、周俐峻、李兵兵、黄成、丁剑、张劲松、居力、沈钢、伍震威、徐驰、郁建桥、刘曼曼、巢渊、司,蔚、何永杰、高连芬、汪嘉源、陈淑洁、邓铭庭、戴家洋、陶世波,DB33/T 310025—2024、DB31/T 310025—2024、DB32/T 310025—2024、DB34/T 310025—2024,1,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柴油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的基本要求、技术评价要求、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 500 kg且按GB 17691开展排放型式认证柴油车的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 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HJ 1239.3—2021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3 术语和定义,GB 17691—2018、HJ 1237—2021、HJ 1239.1—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车载终端数据传输率data transmission rate of on-board terminal,车载终端实际收到的数据量与按采集频率计算应收到数据量之比,3.2,关键数据项key data items,车载终端获取并按要求上传的发动机转速、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SCR)下游NOX传感器输出值(后,处理下游NOX浓度)、反应剂余量、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定位状态、经纬度、车速、累计里程、采集时,间等数据项,4 基本要求,4.1 一般要求,4.1.1 车辆上安装的车载终端的通讯协议和数据格式应符合GB 17691—2018 中附录Q 的要求和HJ,1239.3—2021 中第4 章的要求,4.1.2 车辆上电之后,车载终端数据采集频率应不小于1/30 Hz;2022 年7 月1 日以后安装的车载终,端的数据采集频率应为1 Hz,4.1.3 车辆排放远程监控数据应从生态环境部或省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获取,4.2 有效数据要求,4.2.1 应是在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大于70 ℃时获取的数据,DB33/T 310025—2024、DB31/T 310025—2024、DB32/T 310025—2024、DB34/T 310025—2024,2,4.2.2 关键数据项的数值若为空白值、无效值或恒值,则数据为无效数据,注:恒值是指持续10分钟及以上完全相同的数值,4.2.3 因硬件改动等原因产生报警后获取的数据的无效数据,5 技术评价要求,5.1 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按自然月进行,自然月有效数据的累计时间未达到24 h 的车辆不参与当月,评价,5.2 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按表1 执行,当车辆月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满足表1 中的所有要求,该月,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为合格;若有任何一项不满足表1 中的要求,则该月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为不,合格,表1 排放远程监控数据评价表,序号评价项目评价指标,1 车辆一致性,车辆上电后,车载终端上传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与平台登记相符合,或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2 车辆排放故障解除及时性,车辆排放故障报警后,车辆排放故障报警累计时长未超过24 h或车辆排放故,障报警后累计行驶里程未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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